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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领取养老金,这笔损失谁来负责?

原标题:今日探探案 | 无法领取养老金,这笔损失谁来负责?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未缴纳社保,

员工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

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2011年10月,47周岁的王玲(化名)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5月,王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食品公司工作。

2022年1月,食品公司以王玲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与王玲解除了劳动关系,王玲离职。王玲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食品公司也未给王玲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2月,王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食品公司向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8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以王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王玲不服诉至西安市莲湖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王玲要求被告某食品公司赔偿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因王玲在职期间食品公司未向王玲缴纳养老保险,现王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导致王玲不能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某食品公司应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给王玲造成的损失。

法官以2020年西安市在岗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为依据,参考王玲工作年限,认定其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万余元较为合理,依法支持了王玲的请求。

该案件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劳动者退休时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5年,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则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金。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起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15年,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缴纳养老保险手续,且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养老保险,此时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处理呢?

据法官解释,因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缴费金额、政策变化,双方均未缴纳各自承担部分等因素影响,故应在计算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金额、解除劳动关系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的确定损失金额。


来源:群众新闻